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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时间: 2024-08-11 02:54:03 |   作者: 新闻资讯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变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以电话、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通知,2024年8月8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晓冬列席会议,列席监事:王川、王晓、李玉红、尹晓瑜,列席高级管理人员:万红路、石科红、王乐。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乐勇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编制和审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第三届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检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同意提名庄存伟先生、白珍女士、乐勇建先生、巴桑顿珠先生、武慧明先生、马莹莹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本次成功选举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检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同意提名曹敏忠先生、李子扬先生、胡洋瑄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才可以进行表决。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审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修订《内审部管理制度》。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主业可持续发展和各项经营活动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融资业务,进一步规范公司融资管理体系,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融资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依法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防控公司财务风险,促进企业经营稳健发展,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修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原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作废。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充分发挥国企担当精神,履行国企社会责任,按照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建集团”)南北山绿化工程片区造林任务分配方案,高争民爆需承包424.5亩(43、48号作业区)造林任务,经履行联合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为西藏藏建物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片区合同中标价为4,871,179.95元,由于本次交易中标单位为控制股权的人子公司,因此构成关联交易。

  本议案分别经第三届审计委员会以及第三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过半数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庄存伟先生作为藏建集团董事长、白珍女士作为藏建集团副总经理回避表决本议案。

  《关于公司与控制股权的人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十)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要求,公司即将换届选举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鉴于独立董事对企业内部体系建设和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经考察同行业、同地区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拟确定相关独立董事薪酬标准为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税后),薪酬支付阶段为自第四届独立董事任期起止为准。

  独立董事曹敏忠先生、李子扬先生、胡洋瑄先生作为与本次事项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4年8月26日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庄存伟,男,中国国籍,1971年6月出生,籍贯甘肃酒泉,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1989.09-1993.01任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1993.01-1998.08任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助理检察员(其间:1995.09--1998.07国家检察官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学习);1998.08--2002.09任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里分院民行处处长、公诉处主诉检察官;2002.09--2004.06任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4.06--2008.05任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副处级纪检员、监察员(其间:2002.09--2005.01清华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学习);2008.05--2010.12任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其间:2007.09--2009.07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10.12--2012.07任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纪检员、监察员;2012.07--2013.12任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正处级);2013.12--2014.07任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其间:2013.09--2014.01中央党校西藏班学习);2014.07--2015.06任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5.06--2017.12任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委员、纪委书记;2017.12--2018.04任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委主任;2018.04--2018.11任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2018.11--2022.11任西藏自治区那曲市委常委、索县县委书记;2022.12至今任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3.04起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庄存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担任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藏建集团董事长情况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庄存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庄存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庄存伟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白珍,女,中国国籍,1967年11月出生,籍贯西藏,西族学院历史系历史学专业毕业,大学专科学历。1989.07-1990.11在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工作;1990.11-1997.01在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口部工作(其间:1995年任部门经理);1997.01-2001.05在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部工作;2001.05-2003.04任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门经理;2003.04-2005.06任西藏金珠股份有限公司商联部部门经理;2005.06-2006.10任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副总经理、支部书记;2006.10-2009.08任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支部书记;2009.08-2010.02任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经理、支部书记;2010.02-2015.04任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经理(其间:2013.07-2014.07在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挂职任企业发展部副总经理);2015.04-2016.06任西藏中兴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兼物业公司董事长;2016.06-2018.09任西藏中兴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2018.09-2019.08任西藏中兴商贸物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08-2020.08任西藏中兴商贸物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2020.08-2022.08任西藏中兴商贸物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22.11.11至今任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04起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白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担任控制股权的人藏建集团副总经理外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白珍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白珍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白珍女士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乐勇建,男,中国国籍,1973年11月出生,毕业于北京物资学院管理专业,1992年9月至1996年8月在江西省东乡县糖厂工作;1996年8月至1999年9月在江西省赣东冷冻食品厂担任副厂长;1999年9月至2001年1月在江西省东乡县愉怡乡担任乡长助理;2001年1月至2006年8月在江西省东乡县杨桥殿镇担任镇长助理;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宣传教育科担任干部;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宣传教育科担任科员;2007年8月至2010年9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宣传教育科担任副主任科员;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担任主任科员;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在西藏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担任主任科员;2012年11月至2016年6月在西藏自治区国资政策法规处担任副处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0月在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担任主任;2020年10月至今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2021年7月8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乐勇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乐勇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乐勇建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乐勇建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巴桑顿珠,男,中国国籍,1976年11月出生,广东省商学院毕业,大学专科学历,1997年8月在西藏自治区轻化建材公司工作;2004年7月到2008年11月任西藏自治区轻化建材公司销售科负责人,2008年.年11月到2013年12月任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2月到2016年12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到2018年10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党支部书记(2015年3月到2017年7月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18年10月到2019年12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党支部书记,2019年12月到2020年3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党支部书记,2020年3月到2020年4月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12日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2022年6月8日到2022年6月13日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2年6月13日至今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目前,巴桑顿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巴桑顿珠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巴桑顿珠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巴桑顿珠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武慧明,男,中国国籍,1973年8月出生,东北大学行政管理(网络教育)专业毕业,大学专科学历。1989.06--1992.01在青海省格尔木市铁合金厂工作;1992.01--2007.07西藏自治区交通工业总公司职工;2007.07--2008.11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职工;2008.11--2010.02任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厂副厂长;2010.02-2011.06任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厂党支部书记;2011.06--2014.01任西藏高争民爆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部长(其间:2013.09-2015.07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习);2014.01--2017.04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2017.04--2019.12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12至2023.04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2023.04起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武慧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00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武慧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武慧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武慧明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马莹莹,女,中国国籍,1986年6月出生,籍贯陕西宝鸡,学历本科(人力资源管理)。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党总支办公室担任秘书、委员会办公室秘书;2017年4月至2020年9月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纪委副书记、党(纪)办公室主任;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在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纪委副书记,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6月担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机关党支部书记;2022年6月至今任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截至目前,马莹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马莹莹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马莹莹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马莹莹女士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曹敏忠,男,中国国籍,1960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专业工业生产自动化。1983年8月至1986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器工业部重庆六二研究所担任技术员;1986年5月至今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器工业部第二一三研究所第三研究室担任副主任、第九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主任设计师;2009年1月起在工业与信息化部民爆器材行业专家委员会担任委员;2018年1月起在工业与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担任委员;2019年1月起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防科技工业担任安全生产专家。2021年7月8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曹敏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曹敏忠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曹敏忠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曹敏忠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胡洋瑄,男,中国国籍,1964年5月出生,籍贯四川成都,学历本科,专业法律。1985年1月至1991年1月在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担任教师;1991年1月至2002年1月在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公司担任经管处长;2002年1月至今在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2021年7月8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胡洋瑄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胡洋瑄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胡洋瑄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胡洋瑄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李子扬,男,中国国籍,1988年4月出生,会计系博士研究生。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全职博士后;2018年7月至今在四川大学商学院会计与公司金融系担任副教授;2019年4月至今在四川大学商学院学术型研究生办公室兼任学术型研究生办公室主任。2021年7月8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李子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李子扬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李子扬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人民法院网查询,李子扬先生不曾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争民爆”)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彰显国企担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暨南北山绿化工程建设的总体安排部署及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建集团”)南北山绿化工程片区造林任务分配方案,高争民爆需承包424.5亩(曲水县南木乡南木村2号片区43、48号作业区)造林任务。鉴于公司无造林相关经验、技术,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包保绿化任务,保障苗木种植成活率,公司通过邀标形式最终选定由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藏建集团子公司西藏藏建物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藏建物生”)承接,价格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总额为4,871,179.95元。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经2024年8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庄存伟为藏建集团董事长、关联董事白珍为藏建集团副总经理,回避了表决,并提前分别经第三届审计委员会以及第三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由于公司与藏建物生的控制股权的人均为藏建集团,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控股股东:西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施工劳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树木种植经营;人工造林;林产品采集;林业产品营销售卖;中草药种植;城市绿化管理;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园艺产品种植;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草种植;食用菌种植;花卉种植;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以上营业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与公司关联关系:藏建物生为藏建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公司与藏建物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履约能力分析:藏建物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藏建物生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造林面积424.5亩(43、48号作业区)。按照承包造林作业设计批复、造林作业规程,以及发包方根据真实的情况明确的项目建设要求,严格组织并且开展造林绿化及养护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作业期间所发生的苗木费、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机械费等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平整、苗木栽植、田间灌溉、施肥、地膜覆盖、补植补造、管护抚育等。

  鉴于公司无造林相关经验、技术,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包保绿化任务,保障苗木种植成活率,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最终以邀标形式选定中标单位:西藏藏建物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暨关联交易产生金额为

  4,871,179,95元,后续公司将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

  造林时间,种苗类型、规格和栽植布局,整地方式、规格,田间灌溉配套设施、设备,网围栏规格及数量等,按照《南北山造林绿化技术规范要点》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承包造林作业设计批复(后期如有变更以四方签证或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文件为准)进行建设。

  (1)本合同签订完成后【15】日内,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461,353.9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壹仟叁佰伍拾叁元玖角玖分)。

  (2)由委托方组织造林作业设计单位、受托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办公室、受托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等或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初验,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之后,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461,353.9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壹仟叁佰伍拾叁元玖角玖分)。

  (3)受托方自验达到合格标准,提出验收申请并附自验资料,由委托方组织造林作业设计单位、受托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指挥部办公室、受托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或委托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验收,重点验收造林合格面积、保存率,补植(播)补造率以及网围栏、水利配套设施、管护房、管护人员配备等情况,提出整改措施之后,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974,235.99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柒万肆仟贰佰叁拾伍元玖角玖分)。

  (4)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尾款,即974,235.99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柒万肆仟贰佰叁拾伍元玖角玖分)。

  (5)委托方付款前,受托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合规增值税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构成违约,受托方不得以此为由停工。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与关联方定价是依据市场原则,经公司邀标方式所确定,充足表现了各方的商业利益,全部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是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上述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但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将持续进行。

  八、当年年初至2024年6月30日与藏建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4年年初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与藏建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西藏藏建物生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8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决定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至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1、截至2024年8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提案1.00-3.00需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其中应选非独立董事6名,应选独立董事3名,应选非职工代表监事3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提案1.00-2.0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法定代表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填写《股东登记表》,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书面信函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4年8月22日16:30送达),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及信函邮寄地点: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8号,公司3楼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传线.通讯地址:西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8号,邮编:85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27”,投票简称为“高争投票”。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做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能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能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允许超出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做投票。

  兹委托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按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提案的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表决指示如下:

  截止2024年8月21日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27)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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